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2

快速跳轉

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明所得稅之估列標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2條,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本期的淨利或淨損分為稅前淨利、預計應納所得稅和稅後淨利三部分,並且需要說明所得稅的估列標準。 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和《查核準則》第81條第2款第2目,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按照本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和稅捐後的純益額作為所得額。 根據《所得稅法》第37條和第4條之1,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業務上直接支付的交際應酬費用,如果經確實單據取得,根據不同目的(如進貨、銷貨、運輸貨物和供給勞務或信用)有不同的限度可以列為費用或損失。此外,根據《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投資收益的80%不計入所得額。 根據《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自中華民國79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也不得將證券交易損失從所得額中減除。 根據財政部的解釋函釋,以證券交易為專業的營利事業,在計算營業費用和借款利息時,如果可明確歸屬,可以個別歸屬認列;如果無法明確歸屬,可以按照核定有價證券出售收入、投資收益、債券利息收入和其他營業收入的比例計算應分攤的費用和利息。此外,如果有價證券的利息收入大於利息支出,則全部利息支出可以在課稅所得項下減除;如果利息收入小於利息支出,則可以以購買有價證券平均動用資金占全體可運用資金比例作為分攤基礎,計算有價證券出售部分應分攤的利息。 綜上所述,根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第37條和第4條之一,以及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釋,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在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將本期的淨利或淨損分為稅前淨利、預計應納所得稅和稅後淨利三部分,並且需根據具體情況適用以上相關法條和函釋的規定進行計算和列示。

  • 所得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規定:「本期淨利 (或淨損) 本期內之盈餘 (或虧損) ,應分列稅前淨利,預計應納所得稅與稅後淨利,並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