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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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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一、證券售價收入 賣出證券取得之價款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 受託買賣及承銷證券取得之手續費收入。 三、傳遞費收入 受託買賣證券取得之傳遞費收入。 四、股利收入 現金及股票股利收入。 五、債息收入 債券利息收入。 六、財務收入 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七、股務代理收入 代理上市公司股務之收入。 八、其他收入 不屬於上列科目之收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是有關收入方面的規定。根據該條款,收入可以分為證券售價收入、手續費收入、傳遞費收入、股利收入、債息收入、財務收入、股務代理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其中,證券售價收入指的是賣出證券所取得的價款收入。手續費收入則是指受託買賣及承銷證券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傳遞費收入是指受託買賣證券所取得的傳遞費收入。股利收入包括現金及股票股利的收入。債息收入則是指債券利息的收入。財務收入指的是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股務代理收入是指代理上市公司股務方面的收入。最後,其他收入則是指不屬於以上科目的收入。 這些收入項目的定義和說明可以依據《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指引進行準確解釋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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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規定:「收入 一、證券售價收入 賣出證券取得之價款收入。 二、手續費收入 受託買賣及承銷證券取得之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