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六項及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共 2 條
- 中央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特定非公務機關),指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
- 前項所稱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指本行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指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者。
回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2共 2 條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