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上述法規內容,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中央銀行」指的是中央印製廠、中央造幣廠及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作為主管機關負責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管理工作。 2. 該條中提到的「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是指中央銀行經依據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指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的相關機構或單位。這些機構或單位提供關鍵的基礎設施,其安全管理的責任由中央銀行負責。 參考資料: 1. 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關鍵基礎設施業者及關鍵資料業者之指定事宜」相關法規授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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