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3 條規定如下: 1.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根據法律的規定,特定非公務機關在進行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時,必須遵循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該細則的內容,我需要進一步查閱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以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示例。 2. 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根據該條規定,在特定非公務機關根據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時,需要遵循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我需要查閱相關法規和法律文件,以提供更具體的解釋和示例。 請問還有其他有關的法條需要釋義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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