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本行指定之方式提出次一年度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根據中央銀行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4 條,特定非公務機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依照中央銀行指定的方式,提出次一年度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 依照這個法條,特定非公務機關需要在每年的十一月底前,依照中央銀行指定的方式,提出下一年度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這是為了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訊通訊系統具有適當的安全保護措施,以防止資訊外洩或遭受駭客攻擊等風險。 例如,一家銀行屬於特定非公務機關的範疇,根據中央銀行的要求,該銀行需要在每年的十一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這個計畫可能包含提升資料加密標準、加強駭客入侵偵測系統、定期進行資安演練等措施,以確保金融機構的資訊系統和客戶資料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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