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開啟 ›特定非公務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特定非公務機關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應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