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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2
  1.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私立大學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三、國立大專校院之下列學校或部: (一)附設高級中等學校部、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 (二)附屬高級中等學校及其附設之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進修部。
  2. 前項學校附設或附屬幼兒園之家長會,併入該校家長會辦理。
3
  1. 學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
  2. 前項所稱家長,指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3. 前項學生已成年者,其原法定代理人或原實際照顧者得為其家長。
  4. 學校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規定,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三星期內,經家長書面同意後,提供家長會有關學生之家長名錄。
4
家長會應冠以學校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得提供家長會辦公室。
5
  1. 家長會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組織章程。
  2. 前項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任務。 四、會員權利及義務。 五、班級代表、家長委員、常務委員、家長會副會長(以下簡稱副會長)與家長會會長之職權、任期、選(推)任、解任及罷免。 六、財務委員及監察委員之職權。 七、會議(包括選任、解任及罷免規定)。 八、經費及會計。 九、附則。
  3. 前項第五款事項,於依第十二條規定未置常務委員會者,無須載明常務委員之相關事項。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