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二章 組織
§ 6–12共 7 條
- 各班家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班級代表;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 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擔任會員代表組成之。
-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會員代表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會員代表總額內未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者,學校應於有身心障礙學生班級內協調一人擔任班級代表。
- 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日起,至下屆會員代表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 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 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三人。
- 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 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未獲選(推)為家長委員時,學校應協調至少一人擔任家長委員。
- 家長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日起,至下屆家長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 家長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 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推)一次,家長會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副會長之連任,不受次數之限制。
- 家長會會長之配偶或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被選(推)為次任家長會會長,視同連任。
- 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推)之。
-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罷免案,應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 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 家長會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 家長會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家長委員會就副會長中選(推)一人繼任之。家長會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推)之。
-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由家長會會長提名家長或學校人員若干人擔任會務人員,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均為無給職,並得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給予津貼。
- 家長會得聘顧問,由家長會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其人數不得超過家長委員人數,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顧問均為無給職。
- 全校學生人數為一百人以下者,經學校報請本部同意後,其家長會得僅設家長委員會,不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
- 前項家長委員會之組成,由學校通知全校學生家長召開會議,應有全校家長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出席家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經出席家長過半數通過,選(推)家長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為之,均為無給職;第八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準用之。
- 第一項家長委員會不設常務委員會。
- 第一項家長委員會應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為副會長,並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
- 依前項選(推)之家長會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出缺時,由副會長代理或繼任;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均出缺時,應補選(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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