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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8

  1. 1.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家長委員三人。
  2. 2.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家長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3. 3.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未獲選(推)為家長委員時,學校應協調至少一人擔任家長委員。
  4. 4.家長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日起,至下屆家長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5. 5.家長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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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8 條規定:「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