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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9

  1. 1.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2. 2.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推)出一人為家長會會長,一人至五人為副會長。
  3. 3.家長會會長、副會長每學年改選(推)一次,家長會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副會長之連任,不受次數之限制。
  4. 4.家長會會長之配偶或同一家庭其他具家長身分者被選(推)為次任家長會會長,視同連任。
  5. 5.家長會應選(推)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推)之。
  6. 6.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及常務委員之罷免案,應由家長委員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罷免之。
  7. 7.第一項、第二項與前項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之選(推)任、解任及罷免,由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為之;其相關規定,應定於家長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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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9 條規定:「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中選(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