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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7

  1. 1.各班家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班級代表;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
  2. 2.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擔任會員代表組成之。
  3. 3.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會員代表總額內應至少有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會員代表總額內未有身心障礙學生之家長者,學校應於有身心障礙學生班級內協調一人擔任班級代表。
  4. 4.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或協調成立之日起,至下屆會員代表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隔年十月三十一日。
  5. 5.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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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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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第 7 條規定:「各班家長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班級代表;其選(推)方式,得採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