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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辦事細則 第三章 職責

§ 15–195

15
館長綜理館務、其權責如下: 1.業務計畫與研究工作計畫之策定。 2.法規研擬原則之採擇。 3.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4.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及判。 5.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 6.各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與考核。 7.本館各級職員之任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8.部次長交辦事項。 9.其他重要館務之處理。
16
副館長二人襄助館長處理館務,其權責分列如下: 副館長一人襄助館長學術業務,其權責如下: 1.學術及研究性重要工作計畫之參與。 2.國內外學術性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3.學術及研究性文稿之閱及代判。 4.業務單位工作之協調與督導。 5.館長交辦事項。 副館長一人襄助館長行政業務,其權責如下: 1.行政重要工作計畫之參與。 2.國內外行政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3.行政文稿之核閱及代判。 4.行政單位工作之協調與督導。 5.新聞發佈之核定。 6.館長交辦事項。
17
主任秘書、組(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組(室)事務,其權責如下:1.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之文稿之審。 2.主管業務之策劃及執行與監督。 3.授權文稿之代判。 4.主管範圍內各種計劃報告編撰及資料之蒐集。 5.主管範圍內有關法規之研擬及解釋。 6.本組(室)所屬人員考核獎懲之擬議。 7.本組(室)所屬人員派免、遷調之擬議。 8.館長、副館長交辦事項
18
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科長、秘書、技正、分析師、專員、設計師、管理師、導覽員、技士、組員、設計員、助理設計師、助理操作師、護士、辦事員、書記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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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