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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第三章 業務及監督

§ 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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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2.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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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確保校務基金永續經營,並提升其對校務發展之效益,國立大學校院於提出年度投資規劃並經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投資下列項目: 一、存放公民營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三、投資於與校務發展或研究相關之公司及企業,除以研究成果或技術作價無償取得股權者外,得以自籌收入作為投資資金來源。 四、其他具有收益性及安全性,並有助於增進效益之投資。
  2.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投資額度上限,由教育部定之。
  3. 學雜費收入及其他自籌收入具有特定用途者,不得作為第一項第三款投資資金來源。
  4. 國立大學校院為處理第一項投資事宜,應組成投資管理小組,擬訂年度投資規劃及執行各項投資評量與決策,並定期將投資效益報告管理委員會;投資管理小組成員之選出方式、應具備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規定,由各校自行定之。
  5. 前項投資規劃及效益應納入各校財務規劃報告書、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並送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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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之原則下,定明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之。
  2. 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國立大學校院並應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
  3. 前二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