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9條的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的一切收支都應該納入校務基金並依法辦理。校務基金的管理及監督辦法則由教育部來制定。以下是一個相關的案例範例: 根據教育部所制定的《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了校務基金的使用範圍和程序。這包括了基金的籌措、預算編制、支出審核等方面的規定。根據這個辦法,校務基金的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並經過相應的審核程序。例如,校務基金的支出必須符合大學相關的教學和研究活動的需要,須經過相應的核准程序才能進行支付。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立法理由為確保基金管理效率,明定各校應訂定會計制度,並規定必要時可由教育部訂定一致性規定,供各校依循。
國立大學校院一切收支均應納入校務基金,依法辦理。 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確保基金管理效率,明定各校應訂定會計制度,並規定必要時可由教育部訂定一致性規定,供各校依循。
一、第一項由原條文第三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由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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