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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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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立大學校院稽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3. 3.國立大學校院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向校務會議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8條,國立大學校院的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應負責以下任務: 1. 對於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的人事、財務、營運和關係人交易事項進行事後查核。 2. 對現金出納和壞帳處理進行事後查核。 3. 對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和固定資產等進行稽核和盤點。 4. 定期評估、稽催和彙整報告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的績效目標達成度。 5. 對校務基金的運用效率和各項支出的效益進行查核和評估。 6. 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根據該條第二款的規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和研發循環等。 根據該條第三款的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應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制定年度稽核計畫,並向校務會議提交年度稽核報告。 以上資料來自《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最新修正日期為2020年12月10日。

立法沿革 2

(0880114 制定)

各校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並以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立法理由明定各校校務基金年度收支預算之編製,應以維持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1040123 全文修正)

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易循環之事後查核。   二、現金出納及壞帳處理之事後查核。   三、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股票、債券與固定資產等之稽核及盤點。   四、校務基金各項業務績效目標達成度之定期評估、稽催及彙整報告。   五、校務基金運用效率與各項支出效益之查核及評估。   六、其他專案稽核事項。   前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包括收入循環、採購與支付循環、薪資循環、財產管理循環、投資循環、融資循環及研發循環等。   國立大學校院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向校務會議報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分款定明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   三、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之範疇。   四、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負責校務基金各項內部控制稽核,並依年度稽核計畫執行,爰於第三項定明應擬定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0880114 制定)

明定各校校務基金年度收支預算之編製,應以維持平衡或有賸餘為原則。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分款定明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   三、第二項定明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交易循環之範疇。   四、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負責校務基金各項內部控制稽核,並依年度稽核計畫執行,爰於第三項定明應擬定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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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8 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稽核人員或稽核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人事、財務、營運及關係人交易事項,涉及校務基金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