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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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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2. 2.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3. 3.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條,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立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有效運作,並依以下規定進行: 1. 如果年度總收入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應該指派一位或多位專任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必要時可以成立專責稽核單位,並指派一位稽核主管。如果年度總收入低於新台幣二十億元,可以遵照前述規定,或指派一位兼任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 2. 專任和兼任稽核人員應具有稽核工作經驗和相關專業背景,其人力配額應根據各校現有預算員額進行調整,稽核主管可以以契約方式雇用。 3. 專任和兼任稽核人員在執行第八條之任務時,迴避事項應由教育部來訂定。 參考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50050

立法沿革 3

(0880114 制定)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

立法理由明定校務基金之用途。

(0901206 修正)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增列「及學生獎助金」等文字。   二、為鼓勵公立大學朝向更多元化的學術與校務發展,爰修正第六款校務基金之用途,為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1040123 全文修正)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機制,爰參考「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規定,增訂第一項規定,就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及未達二十億元之學校,分款定明設置稽核人員之方式;相關人力由各校於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因應。   三、為確保稽核人員之專業能力,第二項定明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另鑒於目前國立大學校院缺乏專業稽核能力之公務人員,爰放寬稽核主管之聘任條件,排除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限制,得以契約進用之。   四、增訂第三項授權教育部訂定稽核人員迴避事項,以資明確。

(0880114 制定)

明定校務基金之用途。

(0901206 修正)

一、第一款增列「及學生獎助金」等文字。   二、為鼓勵公立大學朝向更多元化的學術與校務發展,爰修正第六款校務基金之用途,為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機制,爰參考「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規定,增訂第一項規定,就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及未達二十億元之學校,分款定明設置稽核人員之方式;相關人力由各校於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因應。   三、為確保稽核人員之專業能力,第二項定明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另鑒於目前國立大學校院缺乏專業稽核能力之公務人員,爰放寬稽核主管之聘任條件,排除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限制,得以契約進用之。   四、增訂第三項授權教育部訂定稽核人員迴避事項,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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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7 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