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7條,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立內部控制制度以確保有效運作,並依以下規定進行: 1. 如果年度總收入超過新台幣二十億元,應該指派一位或多位專任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必要時可以成立專責稽核單位,並指派一位稽核主管。如果年度總收入低於新台幣二十億元,可以遵照前述規定,或指派一位兼任稽核人員隸屬於校長。 2. 專任和兼任稽核人員應具有稽核工作經驗和相關專業背景,其人力配額應根據各校現有預算員額進行調整,稽核主管可以以契約方式雇用。 3. 專任和兼任稽核人員在執行第八條之任務時,迴避事項應由教育部來訂定。 參考資料: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50050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學校校務有關之支出。
立法理由明定校務基金之用途。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學生獎助金支出。 二、研究支出。 三、推廣教育支出。 四、建教合作支出。 五、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六、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立法理由一、第一款增列「及學生獎助金」等文字。 二、為鼓勵公立大學朝向更多元化的學術與校務發展,爰修正第六款校務基金之用途,為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國立大學校院為強化內部控制及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並置稽核主管一人。 二、年度總收入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準用前款規定,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 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稽核主管並得以契約進用。 前項稽核人員執行第八條任務時,其迴避事項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機制,爰參考「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規定,增訂第一項規定,就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及未達二十億元之學校,分款定明設置稽核人員之方式;相關人力由各校於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因應。 三、為確保稽核人員之專業能力,第二項定明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另鑒於目前國立大學校院缺乏專業稽核能力之公務人員,爰放寬稽核主管之聘任條件,排除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限制,得以契約進用之。 四、增訂第三項授權教育部訂定稽核人員迴避事項,以資明確。
明定校務基金之用途。
一、第一款增列「及學生獎助金」等文字。 二、為鼓勵公立大學朝向更多元化的學術與校務發展,爰修正第六款校務基金之用途,為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校務基金內部控制機制,爰參考「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有關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核規定,增訂第一項規定,就年度總收入在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及未達二十億元之學校,分款定明設置稽核人員之方式;相關人力由各校於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因應。 三、為確保稽核人員之專業能力,第二項定明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應具稽核工作經驗及相關專業背景,所需人力由各校現有預算員額內調整。另鑒於目前國立大學校院缺乏專業稽核能力之公務人員,爰放寬稽核主管之聘任條件,排除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限制,得以契約進用之。 四、增訂第三項授權教育部訂定稽核人員迴避事項,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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