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6條,管理委員會的任務包括: 1. 審議校務基金的年度預算擬編。 2. 考核校務基金的收支和運用績效。 3. 審議年度財務規劃和年度投資規劃。 4. 審議依照第13條第2項所規定的自籌收入的收支管理規定。 5. 審議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和運用事項。 根據教育部網站中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辦法》,管理委員會的角色是負責審議和監督學校校務基金的運作,並確保其合法和合理的使用。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校務基金的法定設機構代表、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他們負責依法訂定校務基金的規則和程序,審查和批准預算、財務報表和投資計劃,並監督校務基金的保管和運用。 例如,如果一所國立大學希望使用校務基金進行某項投資計劃,該計劃必須先經過管理委員會的審議,以確定其在預算、財務規劃和投資規劃方面的合理性。另外,管理委員會也負責監督校務基金的收支和運用情況,並進行績效考核,以確保資金的有效利用。
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政府編列預算撥付。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捐贈收入。 七、孳息收入。 八、其他收入。 前項學雜費之收費標準,依教育部之規定;政府編列預算撥付,由教育部依預算程序辦理。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 二、第二項明定學雜項之收費標準及預算編列之依據。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校務基金年度概算擬編之審議。 二、校務基金經費收支及運用之績效考核。 三、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 四、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校務基金預決算、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之審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分款定明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一)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六款、第八款移列規定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期校務基金組織層面規範之完備。 (二)配合第十條規定,於第三款定明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為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三)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四款定明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為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一、第一項明定校務基金之收入來源。 二、第二項明定學雜項之收費標準及預算編列之依據。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分款定明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一)將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六款、第八款移列規定於本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以期校務基金組織層面規範之完備。 (二)配合第十條規定,於第三款定明年度財務規劃及年度投資規劃之審議為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三)配合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於第四款定明自籌收入收支管理規定之審議為管理委員會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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