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3條明確規定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的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同時,校務基金的來源若為自籌收入,則不在此限。此外,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自籌收入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且受教育部的監督。根據這些條文的規定,校務基金的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都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校務基金所得來源若為自籌收入,則不受限制。此外,國立大學校院也需要制定收支管理規定,並接受教育部的監督。例如,如果國立大學的校務基金來源是學費收入或其他自籌收入,那麼在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編製決算時需要遵守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另外,國立大學也需要根據第九條第二項所指定的辦法,自行制定收支管理規定,並接受教育部的監督。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分列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分列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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