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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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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2. 2.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華民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3條明確規定了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的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同時,校務基金的來源若為自籌收入,則不在此限。此外,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自籌收入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且受教育部的監督。根據這些條文的規定,校務基金的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都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中校務基金所得來源若為自籌收入,則不受限制。此外,國立大學校院也需要制定收支管理規定,並接受教育部的監督。例如,如果國立大學的校務基金來源是學費收入或其他自籌收入,那麼在編制預算、執行預算、編製決算時需要遵守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另外,國立大學也需要根據第九條第二項所指定的辦法,自行制定收支管理規定,並接受教育部的監督。

立法沿革 1

(1040123 全文修正)

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校務基金來源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自籌收入,不在此限。   國立大學校院應針對前項自籌收入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規定,並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受教育部之監督。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分列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條移列。   二、將原條文分列二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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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3 條規定:「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