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處理原則,據以辦理。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2 條所規定,校務基金的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根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特性制定以績效為導向的會計處理原則。這表示教育部將提供一套會計制度,以確保各校校務基金的會計事務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並衡量績效。這樣可以讓各校根據自身的特性和目標,適應並實施合適的會計處理方式。目的是為了確保校務基金的有效管理和財務使用。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處理原則,據以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鑑於目前經費核銷弊案多為制度僵固所造成之便宜措施,突顯公務預算執行不符大學需求,爰責成教育部應以學術特性考量,訂定合理之學術會計制度。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明定本條例施行日期。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九條移列。 二、鑑於目前經費核銷弊案多為制度僵固所造成之便宜措施,突顯公務預算執行不符大學需求,爰責成教育部應以學術特性考量,訂定合理之學術會計制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