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11條規定了關於校務基金預算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校務基金的預算應以國立大學校院的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考慮基金的財務情況和預計收支情況,在保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盈餘的原則下,明確預期的教育成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國立大學校院應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至於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和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的格式內容、公告時間、方式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教育部進行定制。
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明定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之規定。
校務基金預算之編製,應以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基金之財務及預估收支情形,在維持基金收支平衡或有賸餘之原則下,定明預估之教育績效目標,並納入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由國立大學校院公告之。 校務基金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執行,國立大學校院並應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 前二項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為促進校務基金預算編製之計畫性、合理性與前瞻性,第一項定明其應以學校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財務狀況妥為規劃,並將教育績效目標納入財務規劃報告書公告周知。有關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績效目標之擬訂、核定及考核等事項,將另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 三、增訂第二項,定明校務基金之執行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俾外界檢視基金運作之教育績效。 四、增訂第三項,定明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明定國立專科學校得準用之規定。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八條移列。 二、為促進校務基金預算編製之計畫性、合理性與前瞻性,第一項定明其應以學校中長程發展計畫為基礎,審酌財務狀況妥為規劃,並將教育績效目標納入財務規劃報告書公告周知。有關國立大學校院中長程發展計畫績效目標之擬訂、核定及考核等事項,將另於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 三、增訂第二項,定明校務基金之執行應配合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並於次年度公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俾外界檢視基金運作之教育績效。 四、增訂第三項,定明年度財務規劃報告書及校務基金績效報告書之格式、內容、公告時間等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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