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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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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2. 2.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5條,校務基金應該設立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應為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委員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委員中至少有三分之一需是未兼行政職務的教師代表,必要時可以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委員的任期為二年。 根據資料,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之例子是在國立臺灣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所指定的。此規程是根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所制定的內部規則,規定了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組織和運作方式。 另外,根據上述資料,委員中的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的例子是在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中的規定。這個例子確保了教師在委員會中的代表性和參與度。

立法沿革 2

(0880114 制定)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監督,管理及監督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長任召集人,其中不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參與。委員任期兩年,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第一項之經費稽核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由校務會議成員中推選產生。但其成員不得與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重疊。

立法理由明定校務基金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並授權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040123 全文修正)

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擔任,其餘由校長遴選提經校務會議同意後聘任之。   前項委員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業人士擔任,委員任期二年。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部分規定整併為第一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管理及監督辦法之規定移列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另同項及第三項有關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之規定,因其實質功能及職掌已由第七條及第八條規範,爰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114 制定)

明定校務基金應設置管理委員會,並授權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1040123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前段及第二項部分規定整併為第一項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原條文第二項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三、原條文第一項後段有關管理及監督辦法之規定移列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另同項及第三項有關校務基金經費稽核委員會之規定,因其實質功能及職掌已由第七條及第八條規範,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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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5 條規定:「校務基金應設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