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人事費用支出。 三、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產學合作支出。 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4條規定了校務基金的用途包括教學及研究支出、人事費用支出、學生獎助金支出、推廣教育支出、產學合作支出、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以及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參考資料: 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4條。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立法理由明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歲入供特殊用途之特種基金及其編製預算之類別。
校務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學及研究支出。 二、人事費用支出。 三、學生獎助金支出。 四、推廣教育支出。 五、產學合作支出。 六、增置、擴充、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與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款與第二款整併,並將學生獎助金支出移列為第三款。 三、校務基金本可支應編制內人員、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編制外人員等之人事費,惟為免部分學校承辦人員無明文可資遵循,爰於第二款定明校務基金之用途包含人事費用支出。 四、原條文第三款至第六款依序移列為第四款至第七款,另為配合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修正,爰將原條文第四款之「建教合作支出」修正為「產學合作支出」,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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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歲入供特殊用途之特種基金及其編製預算之類別。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款與第二款整併,並將學生獎助金支出移列為第三款。 三、校務基金本可支應編制內人員、比照教師之專業技術人員及編制外人員等之人事費,惟為免部分學校承辦人員無明文可資遵循,爰於第二款定明校務基金之用途包含人事費用支出。 四、原條文第三款至第六款依序移列為第四款至第七款,另為配合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修正,爰將原條文第四款之「建教合作支出」修正為「產學合作支出」,以符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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