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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1.08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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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合計數為限。 二、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一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2. 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按具有博士學位教師最高薪額計算,於專科以上學校,按教授最高薪額計算。
  3. 第一項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4. 第一項第二款全體一百十學年度得支領總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零點五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零點五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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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1.08,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