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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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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千分之七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無給職者,他們在一個學年度可以根據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千分之七的比例來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但是總金額不得超過三百五十萬元台幣。 根據資料顯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無給職者在擔任學校財團法人所設之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職務時,可以按照學校該學年度的總收入的千分之七的比例來獲得出席費及交通費。例如,某私立學校在一個學年度的總收入是一億元,那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無給職者在該學年度可以合計支領七百萬元(一億乘以千分之七)的出席費及交通費,但是總金額不得超過三百五十萬元。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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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 3 條規定:「無給職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總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