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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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無給職者,他們在一個學年度可以根據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千分之七的比例來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但是總金額不得超過三百五十萬元台幣。 根據資料顯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無給職者在擔任學校財團法人所設之私立學校的董事會職務時,可以按照學校該學年度的總收入的千分之七的比例來獲得出席費及交通費。例如,某私立學校在一個學年度的總收入是一億元,那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無給職者在該學年度可以合計支領七百萬元(一億乘以千分之七)的出席費及交通費,但是總金額不得超過三百五十萬元。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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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