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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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得支領報酬之上限規定如下: 一、每人每月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及一級主管之主管加給合計數為限。 二、全體全學年度得支領數額,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一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
- 2.前項第一款所稱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按具有博士學位教師最高薪額計算,於專科以上學校,按教授最高薪額計算。
- 3.第一項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再支領出席費、交通費及其他費用。
- 4.第一項第二款全體一百十學年度得支領總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零點五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自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以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之百分之零點五為限,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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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2條的規定,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的報酬上限如下: 1.每人每月的報酬數額不得超過該學校法人所設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學術研究費以及一級主管的主管加給的合計數。 例子:如果最高一級私立學校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為20萬元,學術研究費為10萬元,一級主管的主管加給為5萬元,那麼每人每月的報酬上限就是35萬元。 2.教師本職最高年功薪的計算方式是根據具有博士學位教師的最高薪資額計算,而在專科以上學校則是根據教授的最高薪資額計算。 3.專任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再領取出席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4.全體一百十學年度得支領總額的計算方式:從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總額不得超過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零點五,並且不得超過500萬元;從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總額不得超過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零點五,並且不得超過100萬元。 例子:如果該學校法人及其所設之所有私立學校該學年度的總收入為1億元,那麼從一百十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總額不得超過500萬元的百分之零點五,即250萬元;從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總額也是250萬元。 以上是對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及費用標準第2條的逐條釋義,並且提供與每項條款相關的參考資料。
- 監察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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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