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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五章 行政管理

§ 27–293

27
  1. 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2. 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
  3. 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28
  1. 私立幼兒園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幼兒園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幼兒園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2. 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補助之幼兒園,為瞭解其營運狀況,得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之,幼兒園應配合辦理。
29
  1. 幼兒園之檔案簿冊應有專人管理,並依規定保存。
  2. 幼兒園之設施設備與財產應清楚登錄及造冊,並有專人管理。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