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9條,幼兒園需專人管理其檔案簿冊,並按照規定保存。同時,幼兒園的設施、設備和財產應詳細登錄並造冊,並有專人負責管理。 參考資料:《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教育部公告108年10月1日)。 範例:根據教育部的公告,幼兒園應詳細登錄和造冊其設施、設備和財產。這意味著幼兒園需要建立一個系統,記錄所有的設施、設備和財產資訊,並有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這些資產。這將有助於幼兒園更好地監督和管理其資產,確保正確使用和維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