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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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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私立幼兒園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幼兒園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幼兒園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2. 2.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補助之幼兒園,為瞭解其營運狀況,得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之,幼兒園應配合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8條,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釋義: 1. 私立幼兒園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幼兒園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幼兒園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根據此條款,私立幼兒園在獲得許可後,需要開設一個專用帳戶,專門用於幼兒園的日常收支。 2. 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這個條款規定,無論是法人、團體、醫院還是商業附設的私立幼兒園,它們的財務和會計都應該是獨立的。 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補助之幼兒園,為瞭解其營運狀況,得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幼兒園應配合辦理。 依據此條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接受補助的幼兒園,為了瞭解其營運狀況,可以要求幼兒園提供業務和財務報告,並可以派員進行查核,幼兒園應該配合並協助辦理。 以上資料參考來源: 教育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修正日期:2021/11/15)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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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私立幼兒園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幼兒園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幼兒園平日收支經費之用。法人、團體、醫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