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私立幼兒園經許可設立後,應開設幼兒園名義之專用帳戶,作為幼兒園平日收支經費之用。
- 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其財務及會計,均應獨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接受補助之幼兒園,為瞭解其營運狀況,得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並得派員查核之,幼兒園應配合辦理。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28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