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3

2
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廢止設立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依本辦法設立或未依本法由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者,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名義招收幼兒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3
  1. 本辦法所定幼兒園之範圍如下: 一、公立之類型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直轄市、縣(市)自行設立之幼兒園。 (二)鄉(鎮、市)立幼兒園: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 (三)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設立之幼兒園。 (四)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公立學校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二、私立之類型如下: (一)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未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 (二)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私人設立並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之幼兒園。 (三)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四)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人民團體或依法設置之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五)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私立學校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幼兒園。 (六)非營利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二條所定之幼兒園。 (七)醫院附設私立幼兒園:醫院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八)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商業設立之附設幼兒園。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已由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所設之私立幼稚園或托兒所,其改制為幼兒園者,屬私立。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