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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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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幼兒園或其分班之設立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2. 2.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受幼兒園或其分班設立申請後,應在兩個月內完成相關審查程序。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此期限限制。 2.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不通過申請,應將相關理由以及通知告知申請人。 舉例來說,假設某家幼兒園向縣市主管機關提交了申請文件,並要求設立一個新的分班。根據法規,縣市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後,需要在兩個月內進行相關的審查程序,並決定是否通過申請。如果申請不通過,縣市主管機關必須將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解釋為何未能通過該申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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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幼兒園或其分班之設立申請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