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8條的規定: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接受幼兒園或其分班設立申請後,應在兩個月內完成相關審查程序。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受此期限限制。 2.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不通過申請,應將相關理由以及通知告知申請人。 舉例來說,假設某家幼兒園向縣市主管機關提交了申請文件,並要求設立一個新的分班。根據法規,縣市主管機關在收到申請後,需要在兩個月內進行相關的審查程序,並決定是否通過申請。如果申請不通過,縣市主管機關必須將理由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解釋為何未能通過該申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