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9

快速跳轉
  1. 1.幼兒園或其分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
  2. 2.幼兒園應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園內之明顯處所。
  3. 3.第一項設立許可證書,其應載明事項及格式如附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幼兒園或其分班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且需要由該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這表示在設立幼兒園或分班的過程中,必須先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審核與許可,才能夠正式設立。 2. 設立許可證書應該要懸掛於幼兒園內的明顯處所。這表示許可證書必須被放置在幼兒園內容易被看見的地方,以便家長、教職員及相關人士可以隨時查閱。 3. 設立許可證書的內容與格式,可以參照該法律附件的規定。由於並沒有具體提及是哪一份附件,故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依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內容,無法詳細解釋第9條具體內容的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幼兒園或其分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