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 1. 幼兒園或其分班要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且需要由該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許可證書。這表示在設立幼兒園或分班的過程中,必須先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審核與許可,才能夠正式設立。 2. 設立許可證書應該要懸掛於幼兒園內的明顯處所。這表示許可證書必須被放置在幼兒園內容易被看見的地方,以便家長、教職員及相關人士可以隨時查閱。 3. 設立許可證書的內容與格式,可以參照該法律附件的規定。由於並沒有具體提及是哪一份附件,故無法提供相關資料。 依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內容,無法詳細解釋第9條具體內容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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