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幼兒園的命名方式。根據該條第 1 項規定,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幼兒園不得有相同的名稱或同音名稱。根據第 2 項規定,幼兒園的名稱應符合以下規定: 1.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或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應冠以該機關的字樣。 2. 非營利幼兒園應冠以非營利字樣,並載明委託或申請辦理方式和非營利性質法人的名稱。 3. 學校附設或附屬幼兒園應冠以校名,並載明附設或附屬字樣。 4. 私立幼兒園應冠以所在地的地名和私立字樣,且不得使用易使人誤解其與政府機關有關的名稱。 5.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應冠以財團法人的名稱。 6. 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附設的私立幼兒園應冠以法人、團體、醫院或商業的名稱,並載明附設字樣。 7. 幼兒園的分班應冠以該幼兒園的名稱和分班字樣,未經核准設立的分班不得使用分班或使人誤解為分班的名稱。 根據教育部的資料,這些命名規則旨在確保幼兒園的名稱清晰明確,避免混淆和誤導。同時,這些規定也有助於提供對幼兒園辦學形式和背景的基本資訊,方便公眾更好地了解該園的性質和辦學方針。 參考資料: 1. 教育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30018 2. 教育部幼兒園「停辦、分班設立及變更登記管理作業要點」:https://depart.moe.edu.tw/ed4500/cp.aspx?n=D77BA6BD991561C7&s=AD7F0D2E6D889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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