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11

快速跳轉

幼兒園有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准後始得辦理;其分班應併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11條,幼兒園若有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的需求,必須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進行變更事宜,且如有分班的情況,也必須同時進行相關手續。這條法規對於幼兒園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例如,在台灣,當一所幼兒園負責人變更或幼兒園的設立性質或名稱需要改變時,該幼兒園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然後提交給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幼兒園方可進行變更事宜。同時,如果幼兒園還有進行分班的需求,也需要在進行變更時同時辦理分班手續。 參考資料: 教育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幼兒園有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