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有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其分班應併同辦理。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11條,幼兒園若有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的需求,必須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方可進行變更事宜,且如有分班的情況,也必須同時進行相關手續。這條法規對於幼兒園變更負責人、設立性質、名稱的程序和要求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例如,在台灣,當一所幼兒園負責人變更或幼兒園的設立性質或名稱需要改變時,該幼兒園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然後提交給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幼兒園方可進行變更事宜。同時,如果幼兒園還有進行分班的需求,也需要在進行變更時同時辦理分班手續。 參考資料: 教育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2018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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