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或其分班有增加招收幼兒人數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如果幼兒園或分班需要增加招收幼兒的人數,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所在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才能辦理相應的變更或增加招生人數的事宜。 根據臺北縣政府監察總處訊第06941012號函,申請開設幼兒園或增加幼兒園招生人數的檢附文件包括:1. 設立幼兒園或增加班級人數申請書;2. 幼兒園營運計畫書(內容應詳述教學方針、管教措施、課程規劃等);3. 幼兒班的教學大綱;4. 幼兒園課程教材;5. 貴園之幼教人員履歷表;6. 幼兒園教材、教具編製計畫;7. 除問卷調查外之宣傳品;8. 幼兒班教材或教具等的擺設圖;9. 幼兒班視聽設備清冊;10. 幼兒園舍的計畫;11. 幼兒園教學地點土地權狀或房舍使用權證;12. 幼兒班教室平面圖。 這些文件是為了證明申請人的幼兒園具備相應的師資、教學計畫、設施等,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後始得辦理增加招生人數或其他相應的變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