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幼兒園或其分班需要進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等行為,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只有經許可後才能進行相應的行為。如果未按規定辦理或不符合許可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設立許可。另外,如果該申請涉及到幼兒的安置,則應該一併提供幼兒安置計畫。 參考資料: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行政院主計處,有效日期: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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