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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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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幼兒園或其分班有辦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之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2. 2.前項申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併同檢具幼兒安置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如果幼兒園或其分班需要進行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等行為,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提供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只有經許可後才能進行相應的行為。如果未按規定辦理或不符合許可內容,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設立許可。另外,如果該申請涉及到幼兒的安置,則應該一併提供幼兒安置計畫。 參考資料: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行政院主計處,有效日期:2019年8月13日)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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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幼兒園或其分班有辦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之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