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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幼兒園或其分班有辦理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擴充、縮減場地或遷移之需者,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辦理。未依規定辦理或不符許可內容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2. 前項申請有安置幼兒之必要者,應併同檢具幼兒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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