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幼儿园或其分班如果想自行停办,必须在停办日的两个月前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注明停办理由、停办期限以及对在园幼儿和员工的安置方式,并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同时还需进行对外公告(第一款)。幼儿园或其分班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应自行停办:未提供幼儿教育及照顾服务;公司附设私立幼儿园未招收该公司或其他经签订契约的事业单位员工子女、孙子女;有限合伙、医院或商业附设私立幼儿园未招收该有限合伙、医院、商业或其他经签订契约的事业单位员工子女、孙子女;职工福利委员会附设私立幼儿园未招收符合职工福利金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的招收对象;除前述情况外无法继续提供幼儿教育及照顾服务(第二款)。停办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必要时可以申请缩短或延长,但申请延长的总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第三款)。如果未按前三条规定办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以依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办理(第四款)。在停办期限届满两个月前,幼儿园或其分班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恢复办学计划及相关文件,向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恢复办学(第五款)。如果停办期限届满后未提起延长或恢复办学申请,或者申请恢复办学未经批准,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可以废止其设立许可(第六款)。 参考资料: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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