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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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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與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歇業日二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如果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行歇業,必須在歇業日的兩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說明歇業的理由以及如何處理在園幼兒和員工的安置方式。經過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廢止該幼兒園的設立許可。 根據參考資料《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15條,這條法條主要是要求幼兒園或分班在歇業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和安置方式。並且這個法規也強調了主管機關核准的重要性,只有經過核准後,主管機關才會廢止該設立許可。 例如,假設有一個幼兒園決定自行歇業,他們需要在歇業日的兩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在申請中,幼兒園應該詳細敘明歇業的理由,例如經營不善或其他因素。同時,他們也需要說明如何處理在園幼兒和員工的安置方式,確保他們能夠順利轉移到其他學校或工作場所。一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他們會廢止該幼兒園的設立許可,確保該幼兒園不再繼續運營。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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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規定:「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與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於歇業日二個月前向直轄市、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