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以下是對各項、款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在同一鄉(鎮、市、區)內申請設立分班的幼兒園,如果符合下列七種情形之一,可以準用第6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並且免檢具第2款所定文件: a. 非屬財團法人之私立幼兒園。 b.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 c. 法人附設私立幼兒園。 d. 非營利性質法人附設或附屬非營利幼兒園。 e. 團體附設私立幼兒園。 f. 醫院附設私立幼兒園。 g. 商業附設私立幼兒園。 例如,如果一所非營利性質的法人附設幼兒園在同一鄉內申請設立分班,則可以根據第6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不需要檢具第2款所定的文件。 2. 第二項規定了在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的幼兒園,除了符合第1項規定外,還應檢具董事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決議設立分班的紀錄。 例如,如果一所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在同一鄉內申請設立分班,則必須符合第1項的規定,並且還需要檢具董事會、理事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或委員會議的決議紀錄。 3. 第3項規定了私立學校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分校、分部或分班申請設立私立學校附屬私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分班的情況,可以準用第6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並且免檢具第2款所定文件。 例如,如果一所私立學校在同一縣市內的分校申請設立附屬幼兒園的分班,則可以根據第6條第1項的規定辦理,不需要檢具第2款所定的文件。 根據最新的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進行釋義,參考資料為《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及相關法令之相關規定,並以法规內容为准,提供有關不同情況下幼兒園分班設立所需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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