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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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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廢止設立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依本辦法設立或未依本法由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者,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名義招收幼兒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据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條,幼兒園及其分班的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設立,以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都必須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如果未按照該辦法設立或未按照家庭日托托兒所或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的要求進行,則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的名義招收幼兒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即教保服務)。根據該條款,只有按照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的要求辦理的機構才有資格提供教保服務。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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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設立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