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之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設立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未依本辦法設立或未依本法由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者,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名義招收幼兒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教保服務)。
依据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條,幼兒園及其分班的設立、變更、停辦、復辦、撤銷或廢止設立,以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都必須按照該辦法的規定進行。如果未按照該辦法設立或未按照家庭日托托兒所或幼稚園改制為幼兒園的要求進行,則不得以幼兒園或類似幼兒園的名義招收幼兒進行教育及照顧服務(即教保服務)。根據該條款,只有按照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的要求辦理的機構才有資格提供教保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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