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幼儿园与其分班设立变更及管理办法第3条的解释: 1. 本办法所定幼儿园的范围包括: - 公立的类型包括: 1) 直辖市、县(市)立幼儿园:直辖市、县(市)自行设立的幼儿园。 2) 乡(镇、市)立幼儿园:乡(镇、市)设立的幼儿园。 3) 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立幼儿园:直辖市山地原住民区设立的幼儿园。 4) 公立学校附设幼儿园:公立学校设立的附设幼儿园。 - 私立的类型包括: 1) 非属财团法人的私立幼儿园:私人设立但未办理财团法人登记的幼儿园。 2) 财团法人私立幼儿园:私人设立且办理了财团法人登记的幼儿园。 3) 法人附设私立幼儿园: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设立的附设幼儿园。 4) 团体附设私立幼儿园:人民团体或按法设立的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委员会设立的幼儿园。 5) 私立学校附属私立幼儿园:私立学校根据私立学校法设立的幼儿园。 6) 非营利幼儿园:根据非营利幼儿园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幼儿园。 7) 医院附设私立幼儿园:医院设立的附设幼儿园。 8) 商业附设私立幼儿园:商业设立的附设幼儿园。 2. 在中华民国101年1月1日之前,由政府机关(构)或公立学校所设立的私立幼稚园或托儿所,若改制为幼儿园,则属于私立幼儿园。 参考资料: 1. 中华民国教育部,《幼儿园与其分班设立变更及管理办法》。 2. 中华民国教育部,《幼儿园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3. 参考链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4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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