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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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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可設立,免依本辦法所定申請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的設立需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無需進行本辦法所定的設立許可程序。這意味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自行決定設立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並免去設立許可的繁瑣程序。相關案例或範例以最新的法律資料為準,需要參考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相關的法規與資料才能進一步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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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核可設立,免依本辦法所定申請設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