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核可設立,免依本辦法所定申請設立許可程序辦理。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4條,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的設立需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無需進行本辦法所定的設立許可程序。這意味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自行決定設立直轄市、縣(市)立幼兒園及其分班,並免去設立許可的繁瑣程序。相關案例或範例以最新的法律資料為準,需要參考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相關的法規與資料才能進一步提供更具體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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