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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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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鄉(鎮、市)申請設立鄉(鎮、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申請設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或各級公立學校申請設立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一、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及編班方式。 二、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及最近三個月內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及消防安全機關查驗合格之證明文件,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室內外總面積。 四、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但可由政府機關之資訊系統查證者,得免予檢具。 五、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2. 2.前項第四款之使用權利證明文件為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者,應經公證且有效期限自申請日起達五年以上。
  3. 3.第一項鄉(鎮、市)立幼兒園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申請於同一鄉(鎮、市、區)內設立分班,或公立學校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設立之分校、分部或分班申請設立附設幼兒園分班者,除免檢具該項第二款所定文件外,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申請設立鄉(鎮、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或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時,應提交以下文件給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及編班方式。 - 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最近三個月的警察犯罪紀錄證明。 -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相關資料: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副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紙及消防安全機關的合格證明文件,並標明各個區域的平方公尺數、用途及室內外總面積。 -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和建築物的登記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的文件。如果這些資訊可以從政府機關資訊系統中查證,則可以免除檢具。 -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2. 如果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是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則必須經過公證,且有效期限至少為申請日起的五年以上。 3. 如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申請設立分班的鄉(鎮、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或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申請設立分校、分部或分班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分班,則除了可以免除檢具第二款所要求的文件外,其他文件的要求適用前面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5條所做的解釋。參考資料可以包括《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

  • 原住民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租賃契約名詞
  • 公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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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鄉(鎮、市)申請設立鄉(鎮、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申請設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