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申請設立鄉(鎮、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或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時,應提交以下文件給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設園計畫書:包括名稱、園址、設立宗旨、預定招收人數及編班方式。 - 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及最近三個月的警察犯罪紀錄證明。 - 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相關資料:包括建築物使用執照副本、建築物竣工圖、消防安全設備圖紙及消防安全機關的合格證明文件,並標明各個區域的平方公尺數、用途及室內外總面積。 -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包括土地和建築物的登記謄本及其他使用權利的文件。如果這些資訊可以從政府機關資訊系統中查證,則可以免除檢具。 - 設施及設備檢核表。 2. 如果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是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則必須經過公證,且有效期限至少為申請日起的五年以上。 3. 如果在同一鄉(鎮、市、區)內申請設立分班的鄉(鎮、市)立幼兒園、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或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申請設立分校、分部或分班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分班,則除了可以免除檢具第二款所要求的文件外,其他文件的要求適用前面的規定。 以上是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5條所做的解釋。參考資料可以包括《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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