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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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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
  2. 2.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核定招收總人數。
  3. 3.幼兒園招生應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平等之原則,其宣傳資料或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7條,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幼兒園需在外部懸掛招牌,且招牌名稱必須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的名稱相符。這是為了確保幼兒園的名稱與官方文件一致,並讓公眾易於辨識。 2. 幼兒園的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設立許可證書所核准的招收總人數。這是為了確保幼兒園能夠提供適當的教學環境和資源,以滿足學童的需求。 3. 幼兒園在招生過程中必須秉持誠信、公正、公開和平等的原則,不得在宣傳資料或廣告中使用夸大不實的內容。這是為了保護學童和家長的權益,確保他們能夠獲得真實和正確的資訊,以便做出適當的選擇。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引用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該法規是台灣行政院教育部於民國86年12月24日發布的,資訊可在教育部法規資料庫中找到(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117)。 參考範例:根據教育部網站上的資訊,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27條所指的招牌懸掛要求,可以在該許可證書的相關規定中找到。例如,如果一家幼兒園的許可證書上的名稱為「花園幼兒園」,則該園的招牌應該掛著「花園幼兒園」的名稱,以便讓大眾能夠識別。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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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規定:「幼兒園應對外懸掛招牌,招牌名稱應與設立許可證書所載相符。幼兒園之招收人數,不得逾設立許可證書所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