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據補習教育規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6共 6 條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中補校) 學生成績考查,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依德、智、體、群、美五育分別辦理,其內容應兼顧認知、情意及技能三方面。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分日常考查、平時試驗及學期試驗二種,平時試驗及學期試驗每學期以三次為限。
國中補校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五條就鑑賞、晤談、報告、表演、實作、資料蒐集整理、設計製作、作業、紙筆測驗、實踐、或其他方式相機採用三種以上辦理。
國中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回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