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補校各項 (科) 成績考查過程,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其結果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家長或監護人,其等第之評定如左: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根據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6條,國中補校的成績考查過程使用百分法計分,不進行排名,將成績以等第紀錄,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根據該辦法,等第之評定如下: 1. 優等: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2.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3.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4.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5. 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例如,如果一位學生的成績是85分,則他將被評為甲等。如果一位學生的成績是72分,則他將被評為乙等。如果一位學生的成績是58分,則他將被評為丁等,表示他未達及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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