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體育學科。
二、健康教育學科。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四章 體育成績之考查
§ 13–16共 4 條
一年級體育成績以體育學科和健康教育學科考查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百分之五十。二、三年級體育成績則以體育學科考查之。
體育學科之考查依其運動精神、學習態度、體育常識及運動技能等項考查之。
健康教育學科之考查依其健康習慣、健康態度、健康知識及健康技能等項考查之。
身心障礙學生,應酌授適當之體育活動,並予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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