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體育學科。 二、健康教育學科。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13 條規定學生的體育成績考查方式。根據這項法規,體育成績的考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一是針對體育學科進行考查,二是針對健康教育學科進行考查。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教育部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教育部令第0813005860號,發布日期: 2020-05-01。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