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團體活動。
二、公眾服務。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五章 群育成績之考查
§ 17–18共 2 條
團體活動成績之考查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考查之。團體活動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公眾服務成績之考查依學生參與服務之基本態度、行為表現、公德精神、合作助人及權利義務觀念等項考查之,眾服務成績考查結果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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