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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六章 美育成績之考查

§ 19–202

19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五十外,其餘三款合占百分之五十。
20
前條各款之考查,依左列規定為之: 一、藝能學科:以音樂、美術及其以相關學科考查之。 二、學藝競賽活動:學校應視環境與設備,設計各種校內或校外美術、勞作、工藝、家政、書法、作文、攝影、歌詠、舞蹈、圖案設計、樂器演奏等學藝競賽、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學校應利用各種設施舉辦美術勞作、工藝、家政、攝影、書法等作品展覽會,音樂、舞蹈等發表會,以及遊藝會、畫展等綜合性藝術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學校應設計佈置比賽、海報標語製作、壁報刊物編排及校園綠化美化整理等美育活動,由導師就學生之表現考查之。
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